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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锅炉房燃气设计首先应勘察锅炉房的位置、建筑结构以及锅炉台数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;
2)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内部时,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门的上、下一层、贴临位置以及主要通道、疏散口的两旁,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外墙部位。但常(负)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。设置在屋顶上的常(负)压燃气锅炉,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。
3)锅炉房与民建内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.5h的不然性楼板分割。隔墙上的门、窗应采用***防火门、窗。
4)规范上规定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,新建时一般不宜超过5台;扩建和改建时,一般不宜超过7台。虽然这里规范用词是宜,但是其出发点却是安全问题,所以此处要慎重。
5)锅炉房不同于锅炉间,锅炉间仅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,锅炉房包含辅助间和生活间等,锅炉房的泄爆面积针对的是锅炉间。
6)锅炉房出入口以及开门方向的设置: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, 但对独立锅炉房,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,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,其出入口可设1个;非独立锅炉房,其人员出入口****有1个直通室外;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,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。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,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。锅炉房通通向锅炉间的全部朝向锅炉间开启,通向锅炉房外的全部朝向外部开启。